相关解读材料与《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同期发布。
附件:《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71号)以来,我区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印发了《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装配式建筑市场进行培育和引导。截至2020年6底,我区已编制发布装配式建筑相关区域标准和图集12部,建成投产31个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预制混凝土部品部件产能达到582万立方米,预制钢结构部品部件产能达到40万吨。从全国层面来看,我区发展装配式建筑进度偏慢,2019年,自治区四个试点城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74个,总建筑面积468.11万平方米,仅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5.77%,远未达到我区“十三五”规划提出的17%的目标,也远落后于全国13.4%的中等水准。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在装配式建筑起步阶段,部品部件的生产没有标准化、规模化,成本比较高,导致装配式建筑建设成本高于传统建筑。因此,在没有资金和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建筑设计企业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缺乏主动性。
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以下简称“三板”)在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中的成本增量最低,且使用技术最为成熟。推广应用“三板”,可以在不大量增加建设成本的前提下形成规模效应,大大降低“三板”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进而降低装配式建筑建设成本,形成装配式建筑市场自主发展动力,加快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因此,出台《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十分必要。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71号);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桂建管〔2017〕102号)。
1.“三板”的实施范围划定为南宁、柳州、玉林、贺州等四个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中心城区及与其紧密相连的集中建设区域(集中建设区域由试点城市划定)范围内新建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宿舍(公寓)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建筑,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我区自2016年将南宁、柳州、玉林、贺州市列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以来,四个城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获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三板”的生产安装技术已成熟,具备了大力推广的基础。二是我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集中在南宁、柳州、玉林、贺州市,经调研,四个城市现有产业基地的产能足以支撑推广的需要。三是四个城市中心城区及与其紧密相连的集中建设区域建设用地相对集中、建设项目规模较大,适合应用“三板”。四是上述类型的建筑大多数楼层结构相似程度高,“三板”易于标准化生产与安装,有利于降低建设成本和缩短工期。
3.南宁、柳州、玉林、贺州等四个城市应用“三板”的区域范围应至少包含城市中心城区,紧密相连的集中建设区域由四个城市依据自己发展规划和实际的需求自行划定。
《通知》实施范围内的新建项目是否应用“三板”,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来划分,2020年10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应按《通知》要求应用“三板”。
(三)“三板”应用项目中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使用量要求是什么?
1.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是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生产施工的楼梯板、楼板、墙板,其原材料不仅限于混凝土,还包括钢材、木材等。
2.《通知》实施范围内的项目,“三板”的使用量应达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新建建筑±0.000标高以上采用预制楼梯板的投影面积比例不应低于80%,采用预制楼板的投影面积比例不应低于70%,采用预制非承重内墙板的墙面面积比例不应低于50%”要求。
3.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计算范围为建筑±0.000标高以上,预制非承重内墙板不含剪力墙;屋面不列入楼板的计算范围。
应用“三板”的项目,可按条件享受外墙面积奖励、增值税即征即退、提前办理预售许可证、预售备案价调整上浮等扶持政策。
《通知》对“三板”应用项目中各参建单位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别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提高“三板”的设计、生产、运输和实施工程质量,促进项目更顺利实施。
相关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然资源厅 交通运输厅 广西税务局关于在 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 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 内外墙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