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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万租厂房堆放散装粉煤灰房有损吃官司被判赔133万元

发表时间:2024-07-04 09:32:53 来源:粉煤灰钢板仓

  刘女士向王女士租赁了两处厂房,合同约定承租者不得破坏原房结构。刘女士在该厂房内堆放散装粉煤灰致厂房受损,王女士将刘女士告上法庭索赔。经过专业部门鉴定,中山区法院于今年10月下旬判决被告支付厂房修复款133万余元以及修复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

  2011年12月,王女士与刘女士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由刘女士租赁王女士位于旅顺江西镇的两处厂房,年租金10万元,租期1年。合同约定承租者可根据自身的需求装修,但不得破坏原房结构等。签约后刘女士支付了租金,但双方没有对厂房检验交接。刘女士在租用的厂房内旋转散装粉煤灰。租赁期满后,王女士认为厂房受到了严重损害,将刘女士告上法庭索赔。

  庭审时,王女士说,当时被告租厂房时说是存放袋装水泥,但她却在厂房内堆放大量的粉煤灰,造成厂房房体以及附属设施、道路、绿化带等严重污染损坏。

  王女士认为刘女士隐瞒事实,使用厂房不当导致原告方财产受损。她在厂房堆放的大量粉煤灰造成了厂房严重向外倾斜,部分抹灰层严重开裂,上梁处多处裂缝,墙体与房顶交界处开裂渗水,墙体与地面交界处四周开裂,损害程度严重,难以恢复到厂房原状况,不仅影响厂房正常常规使用的寿命,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203万元;赔偿该两厂房不能租赁及使用的损失136万多元(暂定)。

  对于王女士的说法刘女士并不认可,她辩解说,在签订合同时,她明确告诉王女士,厂房用来堆放粉煤灰,根据自身的需求将窗户用木板封死,门用钢板封死,这种装修方式只能是堆放粉煤灰,对方是知情的。按照合同使用租赁厂房,不存在损害行为。租赁的厂房本来就是旧的,在租赁前已有8年,房屋损害以前就存在,不是她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王女士向法庭申请工程质量、租金评估、工程建设价格三项司法鉴定,鉴定认为,本案两厂房在装粉煤灰使用的过程中给原厂房造成一定损坏。鉴别判定的结果是全部修复费用为133万余元;厂房每日评估租金为2428元多。

  法庭认为,刘女士堆放粉煤灰损坏了原告厂房,对原告合理损失应赔偿。因为双方在交付租赁厂房时不进行检验交接,现在不能确定该厂房在租赁开始时是否完好。依照租赁纠纷惯例,如果交接时租赁厂房存在损坏或瑕疵,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明白准确地提出,但被告在接收租赁物时没有精确指出厂房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对厂房开始是否完好,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点,应承担不利后果。对于修复时间法庭定为2个月,对于租金损失被告应该承担。

  日前,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复费133万余元,赔偿原告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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